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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濠江區實際情況,我區草擬了《濠江區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濠江區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集中公開交易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為充分發揚民主,集中民智,貼近民意,現將該辦法掛網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15年1月3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區法制局。
聯系電話:87399123;傳真:87378291;電子郵箱:hjqfzj@126.com。
汕頭市濠江區法制局
2015年1月20日
汕頭市濠江區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號)、《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中共汕頭市委辦公室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汕市辦〔2013〕9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集體資產資源清查、登記和保管
第一條 街道負責組織轄下涉農社區(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不包括漁業經聯社在內的經聯社,下同)按照資產資源清查、界定產權、核實價值、公開公示、建立臺賬等步驟對所有資產資源進行全面清核并建賬,區農林水務局、區國土資源局給予指導、監督。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資產。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包括集體建設用地、耕地、林地、園地、草地、荒地、山地、坡地、灘涂、水面等資源。
第三條 各涉農社區應按照有關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有關規定,對本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理核實;
(一)資產估價與價值重估。涉農社區所有經營性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固定資產應進行價值重估;
(二)資產所有權界定。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確認資產所有權的歸屬關系;
(三)公開公示。清產核資結果應經涉農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核實確認后在本社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結果確定。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問題已解決的,按有關規定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票決確認。
第四條 在界定產權時,應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遵循“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劃清各層級之間的所有權歸屬關系。對存在糾紛的,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平等協商、有利發展”的原則妥善處理。資產資源構成較為復雜,其產權一時難以界定清楚的,列為待界定資產資源,作專項登記,暫不界定,繼續按原方式管理,確保資產資源安全,不受侵占、流失。
第五條 建立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日常保管登記、定期盤查制度。社區要指定專人負責對資產資源臺賬、登記簿和文書檔案進行管理。
(一)資產臺賬主要內容包括:資產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等。
(二)資源臺賬主要內容包括:資源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
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資源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
(三)文書檔案主要包括:資產資源處置、財產物資購置和涉農社區工程建設會議記錄、報批備案、預結算、評估、招投標、合同等相關文書。
第二章 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和評估
第六條 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是指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轉讓、變賣、出售、出借、報廢、報損、發包、租賃、入股投資(含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等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權變動。
第七條 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分為涉農社區集體固定資產報廢處理、債權債務核銷和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三類。
第八條 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是指社區或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的合法使用人、受益人,將其擁有的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受益權,采取承包、租賃、出讓、轉讓、交換、合作等方式,與本社區或本社區以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一種經濟活動。
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按《汕頭市濠江區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集中公開交易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涉農社區建設工程招投標、貨物和服務采購按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第九條 涉農社區集體資產固定資產報廢、債權債務核銷須經涉農社區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票決通過并公示,報街道“三資”監管部門審查備案,執行結果應及時報街道“三資”監管部門。
第十條 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應當事先進行資產評估,涉農社區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社區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社區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并公示。
第十一條 資產資源評估,要結合賬面值、初步估算值的大小以及評估成本擬定評估方式,由涉農社區評估工作小組或委托有資質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社區評估工作小組可由社區代表、兩委干部、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各2名以上和聘請有資質的個人或機構構成。
第十二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競價方式處置集體資產資源的,涉農社區應編制《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方案》,載明資產資源的名稱、數量、位置、用途、資產資源處置形式、價值評估方式、評估機構(或社區評估工作小組)、評估結果、競價標底、競投人資格、合同文本、付款方式等內容,經“三提、一議、兩審、一票決”程序決策后實施。
第三章 民主議事和公開公示
第十三條 全面實行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管理民主議事制度。
凡涉及集體資產資源處置事項,須經社區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票決通過后方可實施;涉及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的,應按本辦法規定制訂相應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方案》,一并提交社區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全面實行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公示制度。包括:清產核資公示、資產資源評估結果公示、固定資產報廢、債權債務核銷公示、以及資產資源交易(包括票決)事前事后公示。資產資源交易前,經民主議事程序討論決定通過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方案》必須在本社區公示;交易成功后,簽訂的合同復印件及相關情況也必須在本社區欄公示。上述項目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涉農社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集體資產資源的重要事項,社區應依相關程序召開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獲得到會人員2/3以上通過并公布,接受全體成員的監督。
第十六條 涉農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依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授權,負責對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實施日常監督。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對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管理進行詢問的,涉農社區負責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七條 涉農社區應建立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公開制度,接受全體成員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月或每季度逐筆逐項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終公布各項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債權債務以及收益分配等情況。資產資源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應隨時公布。
第十八條 推行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網絡化信息化監管,建立健全各級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管理服務交易平臺,聯網互動,實行實時有效的動態化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純居社區和漁業經聯社資產資源交易事項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月 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汕頭市濠江區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集中公開交易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涉農社區(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不包括漁業經聯社在內的經聯社,下同)資產資源交易行為,保障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保值增值,確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過程公平、公開、公正,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汕頭市濠江區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資產。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包括集體建設用地、耕地、林地、園地、草地、荒地、山地、坡地、灘涂、水面等資源。
第三條 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是指社區或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的合法使用人、受益人,將其擁有的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受益權,采取承包、租賃、出讓、轉讓、交換、合作等方式,與本社區或本社區以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一種經濟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
(二)農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集體林木所有權、使用權,采取承包、出租、出讓、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三)不屬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四)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五)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生產設施設備、公共設施使用權,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六)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七)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交易方式的,依其規定。
第四條 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合法競爭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能
第五條 各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下稱街道交易中心)根據集體資產資源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委托,辦理本街道轄屬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的公開交易事項。
街道交易中心使用網絡管理交易系統應用軟件,由區統一購買,以實現資源共享,高效運行。
第六條 街道交易中心對所有的進場交易行為不收費,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本街道轄區內所有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提供服務和監督。
第三章 交易內容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涉農社區的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事項應委托所在街道交易中心辦理。
農戶、其他投資人合法擁有使用權、受益權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遵循自主交易原則,如其委托交易中心辦理交易事項的,交易中心應當受理。
涉及涉農社區集體建設用地的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抵押的交易,按照《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省府令第100號)的規定執行,街道交易中心不得受理。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八條 進入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事項,涉農社區須按“三提、一議、兩審、一票決”程序制定《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方案》(下稱《交易方案》)。《交易方案》應載明資產資源的名稱、數量、位置、用途、資產資源處置形式、價值評估方式、評估機構(或社區評估工作小組)、評估結果、競價標底、競投人資格、合同文本、付款方式等內容。合同文本應委托社區法律顧問把關并經街道審核同意。
第九條 集體資產資源進入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涉農社區應當按照街道交易中心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街道交易中心應當對涉農社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對提交材料不齊全或非街道交易中心受理范圍的,應一次性告知。
第十一條 對受理后進入街道交易平臺的交易事項,街道交易中心應當公開發布交易信息,涉農社區也應在本社區公示。
第十二條 在交易信息公示期限內,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涉農社區不得撤回交易申請。
第十三條 競投人應在信息發布有效期內,向街道交易中心提出競投申請,并按交易中心的規定提交有效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并繳交交易保證金等。
第十四條 街道交易中心采用價高者得的方式進行交易,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其他合法的競投方式進行交易:
(一)只有一個競投人的,交易價格不低于《交易方案》的競標底價;
(二)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應當按照不低于《交易方案》的競標底價,按價高者得的原則,采取競投方式交易;
(三)在競價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方、本社區集體成員依照有關規定享有優先權;若競投人的價格與條件均相同的,以抽簽的形式確定最終競得人,但交易公告對競得人有特別約定的,按交易公告的約定執行;
(四)無人參與競投的交易事項,出讓方(出租方)應重新制定《交易方案》,包括重新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延長交易信息發布期限等,重新組織交易。
第十五條 集體資產資源進行交易時, 涉農社區應邀請社區代表和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各2名以上進場監督。
第十六條 交易條件達成一致后,交易雙方應當在交易現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并明確簽訂合同的時間。成交結果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如交易出現異議,異議調處期限不計算在公示期限內。
交易雙方應當在競投結果公示期滿后到街道交易中心簽訂合同。若競得人未按約定時間簽訂合同的,視為競得人放棄交易,其已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是所轄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的直接管理監督部門。
第十八條 涉農社區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接受各級監察、農業、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純居社區和漁業經聯社資產資源交易事項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月 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