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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省委“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部署要求,濠江法院制訂《關于為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把護航“百千萬工程”融入執法辦案全過程,近日,濠江法院篩選了首批10個服務保障“百千萬工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涉及守護生態環境、保障村民土地租賃權益、化解涉企合同糾紛等領域,以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為主線,服務鄉村振興、服務基層社會治理和平安濠江建設,為經濟高質量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1. 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吳某訴黃某勞務合同糾紛
2.嚴懲侵害群眾利益、承攬民生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許某串通投標、受賄、行賄案
3.嚴厲打擊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犯罪行為——姚某雄、姚某義、姚某河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4.嚴懲違反國家防治環境污染法律法規行為——陳某污染環境案
5.嚴懲偽造、篡改監測數據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鄭某污染環境案
6.妥善處理租賃合同糾紛——某經濟聯合社與陳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7.農民專業合作社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責任——某經聯社與某種植專業合作社、王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8.調解化解涉企合同糾紛——汕頭某公司與烏蘭浩特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9.妥善處理占用社區池塘糾紛——居委會與居民返還原物糾紛案
10.妥善執行涉農糾紛——某經濟聯合社與邱某等執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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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吳某訴黃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吳某系外來務工人員,在建筑工地從事攪拌樁抽芯作業。2023年11月,黃某雇傭吳某到某城鎮工程工地進行勞務工作,工作完成后,黃某僅支付部分勞務費,尚欠10000元勞務費,吳某多次催討無果,遂向濠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結果】
區訴前調解中心接受委派調解后,協同礐石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聯合調解,通過“云調濠江”平臺進行線上調解,雙方達成分期支付勞務費10000元的協議,調解員協助雙方當場在線申請司法確認,以線上方式完成資料提交、簽名確認等流程。隨后,濠江法院速裁工作室法官通過平臺在線審核,依據雙方調解協議,制作了司法確認裁定書。
【典型意義】
隨著“百千萬工程”實施,濠江法院堅持“小案不小辦”,以民生小事服務“大發展”的理念,運用“云調濠江”平臺,多方合力,高效、快速解開農民工“薪”結,兜牢民生底線,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讓外來務工人員勞有所得,勞有所獲,對汕頭、對濠江更有歸屬感和獲得感,積極投身和美農村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把勞資矛盾化解在前沿,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百千萬工程”。
2.嚴懲侵害群眾利益、承攬民生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許某串通投標、受賄、行賄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某了解到某街道美麗宜居村工程項目需招投標,便先后聯系了5家有資質的公司,由其統一制作標書,安排人員參加現場開標,進行“圍標”。工程項目中標后,中標公司則先扣除工程款14%左右的費用作為稅管費,將剩余工程款支付給許某,許某再從中扣除部分費用作為“公關費”“跑腿費”后,將剩余工程款交給實際施工人進行建設。六年間,許某通過使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對多個美麗宜居村工程項目進行串通投標,中標項目金額累計為3000余萬元。同時,許某還存在行賄行為。
【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組織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其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許某一人犯數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多個美麗宜居村工程項目,均系基層群眾關心的民心工程。被告人許某在利益驅使下,借用資質,進行串標、圍標,向實際承建人收取“好處費”,拉攏腐蝕公職人員,在工程監管上給予關照,滋生腐敗和不正之風。濠江法院依法懲處侵害群眾利益、承攬民生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嚴厲懲處向“百千萬工程”資金伸“黑手”等腐敗問題。
3.嚴厲打擊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犯罪行為——姚某雄、姚某義、姚某河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雄駕駛漁船搭載被告人姚某義、姚某河在禁止機動漁船底拖網作業的禁漁區內海域內使用船上的電魚設備下網捕魚。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追究被告人姚某雄刑事責任的同時,請求判令被告人姚某雄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77011.9元,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三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姚某雄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姚某河、姚某義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經法院調解,被告人姚某雄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77011.9元,同時在人民法院報登報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三被告人在禁漁區采取“底拖網+電捕撈”的方式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破壞了海洋生態環境,影響了漁業水域生態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需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結實現了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并舉、糾正違法與源頭治理并重。
4.嚴懲違反國家防治環境污染法律法規行為——陳某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伙同溫某、賴某、劉某、徐某(上述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某凹印板材電鍍加工廠非法從事電鍍生產,產生的電鍍污水未經凈化處理排入地下排水道。經汕頭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該電鍍廠排放的廢水樣品監測項目六價鉻超標297倍,總鉻超標83.3倍、總鉛超標12.3倍等等。經取樣鑒定,除鉛、鉻檢測結果超標準限值外,其他項目的檢測結果符合二級旱地排放標準限值要求。
【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防治環境污染法律法規,明知電鍍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有毒有害,未經無害化處理而直接排入地下管道,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決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0元。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
本案的判決,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將能動履職貫穿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全過程,嚴格落實源頭保護、責任追究。在宣告緩刑的同時,首次向被告人發出禁止令,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與預防功能。
5.嚴懲偽造、篡改監測數據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鄭某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某紙業公司系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被告人鄭某在該公司負責機電維修、設備維護、廢氣廢水環保在線監控設施管理等職能。2023年9月底,鄭某得知公司鍋爐煙氣連續監測監控現場端系統的數采儀上顯示的“氮氧化物”和“氧含量”紅色預警。鄭某為避免公司因監測指標超標預警遭環保部門查處因此失去工作,故在公司倉庫取了兩個電位器加裝在分析儀與數采儀之間的傳輸模塊線路間,并隱藏于分析儀底部電壓器的內部。后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濠江分局對某紙業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分析儀與數采儀顯示數據明顯不一致,并發現兩個電位器,執法人員通過調節電位器的調節旋鈕可以控制數采儀數據。2023年11月14日,鄭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作為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鄭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禁止鄭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
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是億萬中國人民的福祉所在。相關排污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依法依規排污。濠江法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對實施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等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嚴格予以法律嚴懲。
6.妥善處理租賃合同糾紛——某經濟聯合社與陳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經濟聯合社與在某街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平臺競投取得鋪面承租權的被告陳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共8年,租金支付方式為一年一付。合同履行過程中,陳某一直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但自2022年開始拒不支付應付租金。某經濟聯合社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付還租金17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處理結果】
濠江法院秉承著保障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積極引導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對爭議焦點進行釋法說理,在了解被告系因經營困難拖欠資金后,勸說雙方換位思考、互相理解,努力尋求雙方平衡點。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和解,解除《租賃合同》,陳某于調解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某經濟聯合社支付租金及賠償金。
【典型意義】
濠江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綜合考慮某經濟聯合社的經營、發展需要,通過正確引導、耐心說服,引導當事人選擇最優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切實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確保各方當事人實現最大利益,為鄉村振興戰略項目持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穩步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7.農民專業合作社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責任——某經聯社與某種植專業合作社、王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經聯社與某種植專業合作社簽訂《辦公樓及土地租賃合同》和《農田租賃合同》,約定某經聯社出租房產及田地,田地用于佛手種植,某種植專業合作社不依約及時支付租金的,以180天為期限,某經聯社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所有出租房產及其他用地。此后,某種植專業合作社未按約定支付租金,亦未全面利用該田地種植佛手,某經聯社遂將某種植專業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案涉《辦公樓及土地租賃合同》《農田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某種植專業合作社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已超過180天,構成違約,合同解除,應當從案涉租賃物上騰退并支付租金及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該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依法對合作社的金錢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中,《辦公樓及土地租賃合同》《農田租賃合同》通過競投程序對外出租集體財產,符合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程序,合同目的在于積極做好資源開發和利用,保障所在村集體的集體利益,但承租人怠于行使合同義務,未能依約支付租金、未能全面利用資源,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造成村集體權益的損害。法院依法判決合同解除、要求某種植專業合作社騰退并返還租金,并判令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一方面充分保障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敦促集體經濟組織積極履職、統籌資源,切實為經濟組織成員解決實際困難、找到發展支點,輸出鄉村經濟高質量發展新動能。
8.調解化解涉企合同糾紛——汕頭某公司與烏蘭浩特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汕頭某新材有限公司與烏蘭浩特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系汕頭綜合保稅區企業,原告與被告于2021年4月22日簽訂了《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采購金銀卡紙。后因被告未依約支付合同款項,故原告訴請被告償還原告貨款270多萬元及逾期還款違約金。濠江法院積極促進雙方溝通,讓雙方認識到調解是處理糾紛的最優選,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簽署了調解協議。
【處理結果】
原、被告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應一次性付還原告貨款270多萬元,協議簽署后,被告已全部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汕頭綜合保稅區是汕頭對外開放程度最高、運作機制最便捷、政策最優惠的經濟區域之一,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等行業,其發展與“百千萬工程”和汕頭高質量發展大局息息相關。本案審理過程中,從保護雙方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助力高質量發展的角度積極與雙方當事人調解,盡可能減少訴訟對雙方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盡可能降低雙方訴訟成本,耐心釋法明理,最終成功促成調解,既緩解了被告生產經營的壓力,也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更展現了法院對優化營商環境、全面助力高質量發展的決心與積極作為。
9.妥善處理占用社區池塘糾紛——居委會與居民返還原物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系原告某居委會居民,自2004年起被告占用社區池塘共計4畝用于養殖。后原告向被告送達《通知函》,要求被告按標準支付土地使用費14300元。被告在《通知函(回執單)》上簽名確認,但未履行。原告多次追討無果,遂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被告向原告返還案涉池塘共計4畝并辦理移交手續,被占用了近20年的池塘終于物歸原主。
【典型意義】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民集體的重要財產權利,私自占有屬于村集體土地的行為屬于違法占用土地,是侵犯集體財產的行為。濠江法院從維護農民合法權益、鄉鄰之間和睦相處等多角度出發,最終促使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近年來,土地糾紛案件逐漸增多,不僅損害農民合法權益,也制約了農業發展,還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濠江法院發揮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前沿陣地作用,努力把涉集體矛盾化解在基層。
10.妥善執行涉農糾紛——某經濟聯合社與邱某等執行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經濟聯合社與被執行人邱某等租賃合同一案,申請執行人請求強制邱某等六被執行人騰退,將現占用的水塘、鹽田、土地返還申請人并強制拆除地上臨時搭建物,向申請人支付水塘、鹽田、土地占用期間的使用費,支付案件訴訟費、鑒定費及本案執行階段費用。
【處理結果】
執行過程中,經辦案人員現場勘驗水池情況,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溝通調解,尋找矛盾化解的最佳途徑,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同意占用費減少收取,六被執行人承擔案件訴訟費用及相應的律師費,申請執行人補償六被執行人搬遷安置補助費,以上所涉費用互相抵扣后,申請執行人需支付六被執行人33006.7元。六被執行人將案涉不動產交由申請執行人管理后收到全部款,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濠江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精準評判案件的走向,充分靈活運用執行措施,沒有直接采取強制措施,一執了之,而是耐心地進行釋法明理,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使經濟聯合社與村民在一團和氣的情況下和解,實現農村經濟不受損失,切實為農村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