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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廣東省人民政府以粵府土審(05)〔2023〕80號批復,同意我區征收濱海街道上頭經濟聯合社屬下1.1676公頃集體土地作為上頭經濟聯合社留用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名稱
汕頭市濠江區濱海街道上頭經濟聯合社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類
被征收的1.1676公頃土地位于濱海街道上頭經濟聯合社的集體土地。土地現狀地類為:集體農用地1.1676公頃(其他草地1.1676公頃)。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征地面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為濠江區濱海街道上頭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總面積1.1676公頃。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的有關規定,集體申請集體土地轉國有土地不計提土地補償及勞力安置、留用地安置;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和其他補償費由集體自行理楚。
五、其他事項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上述征收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批準征收土地決定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查詢、舉報電話為:0754—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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