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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4日以粵府土審(05)﹝2023﹞83號批復,同意我區征收濱海街道上頭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3.6915公頃,作為我區城市建設用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名稱
汕頭市濠江區濱海街道上頭經濟聯合社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類
被征收3.6915公頃土地位于濱海街道上頭經濟聯合社的集體土地范圍內。土地地類為:農用地3.5923公頃(其中耕地3.0609公頃、林地0.0221公頃、草地0.2150公頃、其他農用地0.2943公頃)、建設用地0.0992公頃。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征地面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為濠江區濱海街道上頭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總面積3.6915公頃。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2024〕12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的通知》(汕府〔2018〕5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44號)的有關規定,集體申請集體土地轉國有土地不計提土地補償及勞力安置、留用地安置;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和其他補償費由集體自行理楚。
五、其他事項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上述征收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批準征收土地決定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查詢、舉報電話為:0754—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