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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濠府函〔2017〕242號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于2017年11月20日以粵國土資(建)字〔2017〕599號批復,同意我區征收馬滘街道海星、海光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2.2679公頃作為汕頭市濠江區城鎮建設用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名稱
汕頭市濠江區馬滘東片生活配套區二期用地項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類
被征收土地位于濠江區馬滘街道海星、海光經濟聯合社雨傘塭地段。總面積2.2679公頃,土地地類為集體農用地0.0168公頃,未利用地0.0492公頃,建設用地2.2019公頃。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征地面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為濠江區馬滘街道海星、海光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總面積2.2679公頃(其中馬滘街道海星經濟聯合社1.4990公頃、馬滘街道海光經濟聯合社0.7689公頃),屬上述經濟聯合社所有。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及支付方式
1. 征地補償標準
本次征收土地按《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土地補償及勞力安置采取貨幣安置、留用地采用劃留集體留用地的方式進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和其他補償費由區土儲中心與被征地經濟聯合社按實際情況協商補償。征地補償總額為251.9654萬元。具體各項補償情況如下:
| 被征地 單位 |
面積 (公頃) |
土地補償 (萬元) |
勞力安置費(萬元) |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萬元) |
| 海星經濟 聯合社 |
1.4990 |
56.2125 |
89.9400 |
22.4850 |
| 海光經濟 聯合社 |
0.7689 |
28.6124 |
43.1820 |
11.5335 |
2.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項征地補償款均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附著物及其他補償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轉賬。
五、留用地安置辦法
濠江區政府承諾按實際征地面積15%安排給馬滘街道海星、海光經濟聯合社興辦集體企業發展經濟用地即0.3402公頃(其中馬滘街道海星經濟聯合社0.2249公頃、海光經濟聯合社0.1153公頃),留用地的具體劃留用地位置以區規劃部門劃定的紅線范圍為準。
六、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關權屬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登記期限:本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
登記地點:到所屬村(居)委會登記。即馬滘街道海星、海光經濟聯合社。
七、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文件規定由區人社部門辦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區國土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十、區國土資源局部門負責受理本公告內容的查詢以及實施中存在問題的舉報。
查詢、舉報電話為:0754-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抄送: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土儲中心,馬滘街道辦事處,海星、海光經濟聯合社。
2013-7批復.pdf
汕濠府函[2017]242號.pdf
聽證材料(聽證告知書、送達回執、放棄聽證證明).pdf
一書三方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