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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于建立汕頭市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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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辦〔20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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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建立汕頭市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業經第十三屆77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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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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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汕頭市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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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粵府辦〔2015〕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我市臨時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制,并遵循應救盡救、及時施救,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公開公正、政策透明,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等原則。
二、救助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家庭成員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當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疾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三、救助方式和標準
(一)救助方式。臨時救助的方式以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發放實物為輔。
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其申請;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特殊困難對象,可向其轉介。
發放實物。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
(二)救助標準。對家庭對象中的多人戶(家庭人口2人或2人以上)的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人均不低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個人對象以及家庭對象中的單人戶的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當地3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以及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和最高救助限額,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各區(縣)確定的每次臨時救助最高限額不得低于5000元。
四、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人應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收入證明、支出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的,向當地救助管理機構申請;當地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向區(縣)民政部門申請。區(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應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逐一調查,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在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結束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個人對象或單人戶的救助金額不高于3個月城鎮低保標準的,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審批決定應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按一般程序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
申請人在同一年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批準。
(二)緊急程序。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適用緊急程序。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救助管理機構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實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為期1年的公示。
適用緊急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1、個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傷害或突發重大疾病時,家人無法聯系或不能給予及時支持,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五、資金來源
區(縣)人民政府要建立臨時救助基金,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補助的臨時救助資金。
(二)市級財政對各區(縣)建立臨時救助基金給予補助。每年按全市上年度戶籍人口每人0.5元的標準進行預算,其中市財政負擔0.25元;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擔0.25元。
(三)各區(縣)財政每年按不低于當地戶籍人口每人0.5元的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臨時救助任務較重的區(縣)應適當增加本級救助資金。
(四)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臨時救助支出。
(五)通過社會捐助等渠道募集的資金。
六、組織與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臨時救助工作,將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盡快制定出臺本地區臨時救助工作具體規定并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臨時救助工作。要根據全面落實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基層臨時救助能力建設,充實工作力量,落實經費保障,確保有機構、有人員、有經費。
(二)加強部門協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臨時救助相關工作,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門負責統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教育、人社、住建、衛計等部門遵照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臨時救助工作,及時受理民政部門轉介的服務對象的救助請求;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的,要主動、及時核實有關情況,并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三)社會力量參與。區(縣)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的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七、責任追究
(一)臨時救助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二)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資金、物資,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在履行臨時救助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資金、物資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以及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施行時間
本意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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