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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區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進行調整的必要性
為進一步做好本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區政府辦公室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汕府辦〔2020〕2號)等規定,于2020年4月出臺《關于公布區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汕濠府辦函〔2020〕12號)并向社會公布。考慮到近年來我區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調整等實際情況,根據清單動態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對區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予以調整。
二、調整的主要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汕頭市濠江區機構改革方案》(汕濠〔2024〕13號)等。
三、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因汕頭市濠江區發展和改革局加掛汕頭市濠江區國防動員辦公室牌子、汕頭市濠江區自然資源局加掛汕頭市濠江區林業局牌子、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加掛汕頭市濠江區鄉村振興局牌子、汕頭市濠江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加掛汕頭市濠江區文物局牌子、汕頭市濠江區衛生健康局加掛汕頭市濠江區疾病預防控制局牌子,因此將汕頭市濠江區國防動員辦公室、汕頭市濠江區林業局、汕頭市濠江區鄉村振興局、汕頭市濠江區文物局、汕頭市濠江區疾病預防控制局補充納入清單。
(二)將因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汕頭市濠江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納入清單,并將不再保留的汕頭市濠江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調整出清單。
(三)將因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汕頭市濠江區金融工作局調整出清單。
(四)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等法律、法規,將汕頭市濠江區公務員局、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達濠街道辦事處、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礐石街道辦事處、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廣澳街道辦事處、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馬滘街道辦事處、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河浦街道辦事處、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玉新街道辦事處、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濱海街道辦事處增補納入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