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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濠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達濠魚丸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制定目的與依據
(一)制定目的:
1.有效保護達濠魚丸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2.規范達濠魚丸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
3.確保達濠魚丸的質量和特色;
4.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和《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等。
產品定義與保護范圍
(一)產品定義 (第三條):
地理標志產品“達濠魚丸”:指在濠江區現轄行政區域內質量特征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達濠魚丸》地方標準規定的魚丸。
(二)保護范圍(第四條):
基于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8年第31號公告批準的產地范圍。
地理范圍: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現轄行政區域。
(三)標志所有權 (第五條):
達濠魚丸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1.組織落實達濠魚丸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2.負責受理和初審生產企業提交的專用標志使用申請;
3.依據職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專用標志的印刷、使用等有關情況;
4.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行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5.督促指導區魚丸與餐飲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6.完成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魚丸與餐飲協會:
1.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協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開展達濠魚丸地理標志保護工作;
2.指導生產者建立達濠魚丸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控制追溯體系,鼓勵和推動達到條件的生產企業申請使用達濠魚丸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3.按要求統計匯總各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專用標志的印刷、使用情況,并向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報告;
4完成區政府和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專用標志的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原則(第九條)
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原則。
(二)申請條件(第十條)
凡在汕頭市濠江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達濠魚丸產品生產者,符合使用條件的,均可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核準后使用。未經核準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三)申請材料(第十一條)
應提交以下材料: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地理標志產品特色質量檢驗檢測報告。
(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審查流程(第十二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受理申請資料。
·進行初審與現場核查。
·審查合格的,逐級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一)標志獲取(第十四條)
·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下載基本圖案矢量圖;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可按比例縮放,標注應清晰可識;
·不得更改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二)標示方法(第十五條)
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標示方法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附著在產品本身、產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
2.使用在產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上;
3.使用在廣播、電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包括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地理標志進行的廣告宣傳;
4.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于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示方法。
(三)生產者責任(第十六條)
·按照相應的標準、管理規范或者規則組織生產經營,對其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建立生產、倉儲、銷售臺賬和地理標志使用檔案,保證產地可以溯源。
(四)備案要求(第十七條)
·將選定的印刷單位、印制合同和包裝物圖案、規格、數量報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備案;
·印刷數量不得超過備案數量,建立專用標志印刷和使用臺帳。
(五)年度報送(第十八條)
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區魚丸與餐飲協會報送本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和下年度計劃等,區魚丸與餐飲協會匯總報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第五章 保護與監督
(一)查處行為(第十九條)
·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 志產品的名稱;
·使用相似標志導致公眾誤認;
·使用產品名稱或描述導致公眾誤認產品產地范圍;
·銷售上述情形產品;
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護公告的產地范圍外、非公告產品品種上使用標志。鼓勵社會監督和舉報。
(二)資格停止(第二十條)
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范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或2年內未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停止其使用資格。
(三)工作人員要求(第二十一條)
·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
·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不得泄露有關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由濠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必要時根據法律法規調整和形勢發展需要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