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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背景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規范性文件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鑒于《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入駐管理辦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屆滿,區政府印發《關于開展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的通知》明確由區工信局對《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入駐管理辦法》進行評估。
二、形成過程
區工信局接通知后,立即對《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入駐管理辦法》實施情況進行分析,形成報告初稿,并建議《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入駐管理辦法》到期后延期五年,繼續規范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企業入駐管理。
區工信局將評估報告初稿向區相關職能部門的征求意見建議。根據區自然資源局意見,建議《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入駐管理辦法》第二條“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即汕頭市濠江區南山灣科技產業園內規劃的珠河路以南,疏港大道以北,中興路以東,達南路以西區域內的產業基地,入駐該產業基地的企業適用本辦法”中的“中興路以東”改為“南科路以東”。
區工信局根據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入駐管理辦法》評估報告,并將屆滿前評估工作成果報送區司法局審查,經區司法局審查,評估報告符合《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的要求,同意有關評估意見和建議。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區司法局關于評估報告的審查意見,并要求區工信局按程序將《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入駐管理辦法》上報區政府審議。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入駐管理辦法》經區工信局行政審批管理股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形成草案,上報區政府審議。區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印發《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入駐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摘要
(一)適合范圍。
該產業基地的企業入駐管理適用本《入駐辦法》,具體由區工信局核備。
(二)產業準入。
1.產業基地主導產業為《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優先發展產業指導目錄(2019-2025年)》(附件)所列產業,原則上用于主導產業的工業用房計容建筑面積應不低于產業基地工業用房計容總建筑面積的60%。
2.凡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節能降耗、消防安全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要求,國家、廣東省和汕頭市淘汰產業,以及《廣東省主體功能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2014年本)》所列重點開發區限制類和禁止類產業,禁止入駐產業基地。
3.不屬本《入駐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產業且屬于國家、省創新型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市級以上民營科技型企業,國家、省馳名商標企業,參照《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優先發展產業指導目錄(2019-2025年)》所列產業進行核備。
(三)執行期限。
按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