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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濠江區行政決策法律審查規定》業經四屆七十二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法制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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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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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區行政決策法律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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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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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濠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行政能力,強化決策責任,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區政府的行政決策法律審查工作。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決策法律審查,是指區政府在作出行政決策之前,由區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區法制部門”)組織對該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或者審核的活動。
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部門(以下簡稱“承辦部門”)及法律審查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承辦部門對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前期調研、論證,一般應有本部門法制機構的人員參加,本部門未設立法制機構的,可由本部門法律顧問單位參加;區領導有要求,并經區法制部門分管領導同意的,也可以邀請區法制部門派員參加前期的有關調研、論證等工作。
第四條?行政決策法律審查主要包括:重大行政決策法律審查、具體政務事項法律審查、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查。
對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查的,按照區政府有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區法制部門負責對區政府行政決策進行法律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或者審核意見。
區法制部門可以要求區政府法律顧問單位負責行政決策法律審查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行政決策法律審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統籌兼顧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
第七條?行政決策應當從下列方面進行法律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二)是否與WTO規則和我國政府的承諾相一致;
(三)是否與我區現行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協調、銜接;
(四)是否存在適當性的問題;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問題。
第八條?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序的,承辦部門一般不得送區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
需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應當在濠江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刊載。
第九條?區法制部門在行政決策法律審查過程中,可以向區政府提出聽證提議,聽證的具體辦法參照《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執行。
第十條?區政府在行政決策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區法制部門的法律審查意見或者審核意見。對法律審查意見或者審核意見涉及合法性界定的內容,區政府辦公室、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有異議的,以法律審查意見或者審核意見為準;對法律審查意見或者審核意見涉及適當性的內容,區政府辦公室、行政決策承辦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并提請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平衡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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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行政決策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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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區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作出之前,應當進行法律審查。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需法律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區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財政預決算編制、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區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五)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區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其它重大行政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由區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依法確定。
第十三條?承辦部門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請區政府審議前10個工作日,應當將行政決策事項方案及相關資料送區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區領導有其他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條?對決定進行法律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決策承辦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區法制部門,同時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和行政決策事項草案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有關單位、公眾參與意見及采納情況,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及采納情況;
(三)與行政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等資料;
(四)應當進行公示、聽證的,需提交公示、聽證材料;
(五)與行政決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據,特別是禁止性規定,及借鑒經驗的相關資料;
(六)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或者法律顧問單位出具的法律意見;
(七)區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時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區法制部門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部門應當于三個工作日內補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區法制部門指定的時間內提交。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部門按本規定向區法制部門提供的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
第十六條?區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法律審查時,可以開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外出進行考察;
(二)收集有關資料;
(三)通過座談會、論證會、協調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學者進行法律咨詢或者論證。
第十七條?重大行政決策法律審查過程中的座談會、征求意見會、論證會,由區法制部門負責召集和主持,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范圍確定會議規模和參會單位。
第十八條?區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法律審查,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法律審查意見或者法律審核意見,并上報區政府;情況復雜的,經區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可適當延長審查時限。
開展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三)、(四)項規定活動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法律審查時限內。
第十九條?法律審查意見或者法律審核意見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據;
(二)重大行政決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結論;
(三)重大行政決策在適當性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四)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及適當性存在問題的解決建議和意見;
(五)區法制部門認為有必要向區政府提出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條?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區法制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并就該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法律審查的情況作說明。
第二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區政府對該重大行政決策不予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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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具體政務事項的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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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區政府在對具體政務事項的處理作出決定前,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將該事項交由區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具體政務事項,主要包括:
(一)政務協調事項;
(二)涉及政府自身或者政府主導的重大談判、重大合同;
(三)重大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方案;
(四)存在較大法律爭議或者涉及較大法律問題需要慎重處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區法制部門對具體政務事項進行法律審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參與區政府主持召開的政務協調會、論證會等,口頭提出法律意見;
(二)根據區政府辦公室征求意見的要求,提出書面法律意見;
(三)根據區政府的要求,出具法律審查意見書或者法律審核意見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區政府要求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條?區法制部門對具體政務事項進行法律審查需要出具法律審查意見書或者法律審核意見書的,其程序、方式參照重大行政決策法律審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區法制部門對具體政務事項的法律審查意見,應當作為區政府處理該具體政務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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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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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行政決策法律審查工作所需費用,由區法制部門提出專項預算,區財政應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條?參與行政決策法律審查工作的區法制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
區法制部門出具的法律審查意見書或者法律審核意見書,只供政府內部或者來文單位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條?區法制部門、行政決策承辦部門法制機構(或本部門法律顧問單位)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區政府決策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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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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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依法科學界定本單位的行政決策范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行政決策法律審查制度和規范化決策制度。
第三十二條?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行政決策,應當經本單位法制機構或者法律顧問單位進行法律審查。法律審查的具體辦法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行政決策法律審查制度。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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