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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汕頭市濠江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預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逕向區財政局反映。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28日
汕頭市濠江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預案(試行)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2.1 組織指揮體系
2.2 政府和部門職責
3 風險預警機制
3.1 預警級別
3.2 預警通報
3.3 預警響應措施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2 債務風險分級
4.3 初級債務風險應急響應
4.4 中級債務風險應急響應
4.5 嚴重債務風險應急響應
4.6 信息發布
4.7 應急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記錄總結
5.2 責任追究
5.3 評估分析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資源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安全保障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7.2 預案管理
7.3 預案修訂
7.4 預案解釋
7.5 預案生效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構建區一級政府債務風險防控體系,明確責任,完善機制,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全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廣東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預案(試行)》和《汕頭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規范的政府性債務風險包括政府債務風險、或有債務風險以及其他債務風險。
1.3.1 政府債務風險
(1)一般政府債務風險:指政府通過發行一般債券等方式籌集公益性項目建設資金,應由政府安排來源于一般公共預算的資金償還的債務,到期后無法按時償還本金和利息而產生的債務風險。
(2)專項政府債務風險:指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等方式籌集專項建設資金,應由政府安排來源于政府性基金預算的資金償還的債務,到期后無法按時償還本金和利息而產生的債務風險。
(3)存量債務風險:指《預算法》修訂前政府以地方政府債券、銀行貸款、BT 融資、拖欠款項、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等方式舉借的存量政府債務,在使用之后債券完成債務置換之前,到期后無法按時償還本金和利息而產生的債務風險。
1.3.2 或有債務風險
(1)擔保債務風險:指企事業單位舉借、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擔保形成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當舉借單位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債責任的風險。
(2)救助責任風險:指企事業單位在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范圍內為公益性項目的舉債,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風險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風險。企業經營性項目形成的債務,政府不承擔救助責任。
(3)PPP 合作風險: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過程中,項目合同中明確由政府承擔的風險責任,包括由政府承擔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最低需求風險、因政府方原因導致項目合同終止以及不可抗力等突發情況而產生的財政或有支出責任。
1.3.3 其他債務風險
指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規定應由政府承擔的其他債務償還責任風險。
1.4 工作原則
貫徹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權責一致、上下聯動,及時預警、妥善處置,追究責任、維護穩定的原則。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2.1 組織指揮體系
(1)區政府負責并領導全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管理工作,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級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第一責任人。
(2)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原則各負其責。
(3)發生債務風險時,由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應急事件應對工作,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財政部門、發展規劃部門、監管部門、司法部門、債務單位等為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調整成員單位。
(4)財政部門是本級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歸口管理部門。舉借債務或使用債務資金的有關單位是政府債務風險防控的責任主體。審計、金融等部門是地方政府性債務監管部門。
2.2 政府和部門職責
(1)區政府職責:制定區級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預案。在上級財政部門轉貸限額范圍內規范舉借新增政府債務,按期足額償還到期債務本息。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債務風險情況。對本區債務風險采取應急響應措施并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2)債務風險應急領導小組職責: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啟動實施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財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領導小組指示和部署,提出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總體方案,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辦理領導小組文電,起草相關簡報。
(3)財政部門職責:建立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向本級政府報告債務風險情況。研究提出本級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方案,報本級政府審定后予以實施。
(4)舉借債務或使用債務資金的有關單位職責:落實安排好債務還款資金,配合財政部門將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償債資金分類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和中長期財政規劃,制定或有債務年度還款計劃,并報區財政部門備案。定期梳理本單位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據實填報各類報表,存在逾期債務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債務風險應急預案。出現債務償還風險時,應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方案。
(5)發展規劃部門職責:負責評估本地區投資計劃和項目, 根據應急需要調整投資計劃,牽頭做好企業債券風險的應急處置工作。
(6)審計部門職責:在本部門職能范圍內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問題進行審計監督,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債務風險處置及責任追究工作。
(7)金融監管部門職責:按照職能分工協調所監管的地方金融機構配合開展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工作。
(8)其他部門職責:負責本部門債務風險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實政府性債務償還化解責任。
3 風險預警機制
3.1 預警級別
根據上級通報的全區一般債務、專項債務、或有債務水平,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綜合評估全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全區債務風險進行預警監測,并從低到高劃分預警級別。具體預警指標和級別劃分分別按上級制訂的標準執行。
3.2 預警通報
區財政局根據預警監測結果,定期向區政府通報債務預警級別,同時將風險監控信息通報區發規、審計等相關部門,形成多部門監管聯動效應。
3.3 預警響應措施
當預警通報為債務高風險,要采取措施化解存量債務,降低債務風險,并將新增債務按明細項目逐項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備。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區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漏報。
(1)財政部門應定期梳理到期政府債務(包括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結合債務風險預警情況,預計到期政府債務無法按期足額償還的,除突發情況外,應提前 2 個月以上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債務違約風險信息,并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
(2)有關單位應定期了解或有債務到期情況,預計或有債務無法按期足額償還的,除突發情況外,應提前 1 個月以上向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或有債務違約信息。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后,對確實需要承擔的政府償債責任,應及時報告區人民政府。
(3)區人民政府根據財政部門報告的債務風險信息確認確實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應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并抄送上級財政部門。區人民政府發生嚴重債務風險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并抄送省財政廳、市人民政府、市財政部門。
(4)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報告內容應包括債務類別、期限、本金、利息,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債務原定償還計劃、來源安排,債務風險產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應對措施、效果,計劃采取的化解風險措施等。報告方式一般采取書面報告形式。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先電話報告、后書面報告的形式。
4.2 債務風險分級
4.2.1 初級債務風險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政府債務存在一定到期債務逾期現象,逾期債務率在10%以上,但未超過20%。
(2)政府確定應承擔的或有債務和其他債務償還責任超出本級政府籌資能力,但償債缺口未達到上一年度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 1/12。
4.2.2 中級債務風險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政府債務逾期現象較嚴重,逾期債務率在 20%以上,但未超過50%。
(2)政府確定應承擔的或有債務和其他債務償還責任超過本級政府籌資能力,償債缺口達到上一年度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12 以上,但不足1/6。
4.2.3 嚴重債務風險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政府到期債務大面積逾期,逾期債務率50%以上。
(2)政府確定應承擔的或有債務和其他債務償還責任超過本級政府籌資能力,償債缺口達到上一年度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1/6 以上。
4.3 初級債務風險應急響應
區財政局將區初級債務風險情況向區政府報告,區政府授權區財政局啟動債務風險響應措施。
(1)責成發生債務違約風險的區有關單位主管部門制訂應急處置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2)有關單位籌資能力不足的,在保障基本運作和履行職能需要的前提下,適當調整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支出及扣減部門經費。
(3)區財政局會同主管部門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化解債務風險。
(4)發生初級債務風險償還市財政部門轉貸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有困難的,可申請由市財政部門先行代墊償還。
4.4 中級債務風險應急響應
區政府除采取初級風險應對措施以外,還應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區政府將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專題向上級政府報告。
(2)采取初級風險應對措施籌集資金不足償還到期債務的,可申請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等財政資金。使用區財政代墊資金的有關單位,應提出可行的資金限期歸墊計劃,并出具歸墊承諾。代墊資金通過扣減以后年度部門預算或部門自籌資金解決。
(3)區政府統籌本級財力仍無法解決到期債務償債缺口、且影響政府正常運轉或經濟社會穩定的,可向上級政府申請救助,包括說明債務風險情況、本級政府應急方案及已采取的應急措施、需上級政府幫助解決的事項等。
(4)區政府應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和處置結果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財政局。
4.5 嚴重債務風險應急響應
區政府除采取初級、中級風險應對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區政府成立債務風險處置領導小組,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迅速采取應急措施。
(2)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將債務風險詳細情況向區政府債務風險處置領導小組報告,并提出風險應急處置方案,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3)區財政局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壓減地方建設項目支出,統籌財力優先償還到期債務。預算調整方案經區政府同意后,報區人大常委會批準。
(4)到期債務全部消化之前,暫停有關債務單位主管部門有關表彰評比資格。
(5)區政府與市財政局建立債務風險處置信息定期報告機制,如有重大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6)區政府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
4.6 信息發布
堅持及時、客觀、真實、全面的原則,按照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發布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減少公眾不必要的恐慌和社會輿情的負面影響。
4.7 應急終止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得到緩解、控制,地方政府實現財政重整目標,經上級政府債務風險處置領導小組同意,終止應急措施。
5 后期處置
5.1 記錄總結
在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區政府應當詳盡、具體、準確地做好工作記錄,及時匯總、妥善保管有關文件資料。應急處置結束后,要及時形成書面總結,并向區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政府報告。
5.2 責任追究
5.2.1 違法違規責任范圍: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本級政府超過上級政府批準的限額舉借債務;政府和部門、單位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以外的方式舉借債務;舉借債務沒有明確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政府和部門違反法律規定,為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政府債務資金沒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或債務資金用于經常性支出;增加舉借債務未列入調整預算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未按規定對舉借債務的情況和事項作出說明、并在本級人大批準后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違反《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等國家和省關于債務舉借和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包括: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政府債務;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公益二、三類事業單位未經政府批準舉借債務;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債務資金既定用途;違規干預金融機構正常活動或強制金融機構提供政府性融資;惡意逃廢債務;債務風險發生后,隱瞞、遲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有關情況。其他有關違規行為。
5.2.2 責任追究機制
發生嚴重債務風險時,區政府應在風險解除后立即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和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追究程序包括:
(1)發生嚴重債務風險時,區債務風險處置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風險責任專項調查,分析查找風險產生的原因、過程、危害和責任。
(2)財政部門會同審計、金融等監管部門以及有關債務單位開展責任調查,對照法律和法規規定,對債務風險責任進行定性分析,形成債務風險責任調查報告,報區政府審定。
(3)區政府應將債務風險責任調查報告報送市政府。由市政府組織財政、審計、金融、人民銀行、銀監等監管部門會同區政府對債務風險責任核實認定。
(4)經區政府根據責任認定情況,對按照行政問責規定應予以行政處分的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給予處分;對涉嫌犯罪行為的相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5.3 評估分析
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結束后,區政府和財政部門要對風險發生原因、應急響應過程、應急措施的效果,以及對今后債務管理的持續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和分析。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全區要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隊伍的建設,提高相關人員政策理論、日常管理、風險監測、應急處置等業務能力。啟動應急響應時,各有關部門應安排人員負責落實有關工作。
6.2 資源保障
發生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時,要統籌財政資金、政府資產、政府債權等可償還資源,為償還到期債務提供必要保障。
6.3 通信保障
啟動應急響應時,應保持應急指揮聯絡暢通,有關部門應指定聯絡員,提供單位地址、辦公電話、手機、傳真、電子郵箱等多種聯系方式。
6.4 安全保障
應急處置過程中,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時控制、妥善處理;遵守保密規定,對不宜公開的信息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區政府制訂,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7.3 預案修訂
區財政局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和實際需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7.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7.5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